黨群建設集團要聞簡報洪泉動态團委活動公租房專欄

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一個小區建築區劃内除屬于城鎮公共道路、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綠地之外的道路、綠地以及小區建築區劃内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都屬于業主共有,業主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因此,在小區的物業管理活動中,我國法律明确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同時業主還可以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法予以更換。具體來說,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5.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7.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8.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同時,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内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

5.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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