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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分為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内容。

房屋的占有權通常由所有權人來行使,但有時也由别人來行使,這就是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的情況。例如,房屋出租,就将房屋一定時期内的占有、使用權讓渡給承租人來行使。

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将房屋租給他人使用。

房屋的收益權是指房主收取房屋财産所産生的各種收益。例如出租房屋,房主從房客處收取租金。

房屋的處分權是所有權中一項最基本的權能。房屋的處分權由房主行使。有時房屋處分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房主作為債務人以住房作**向債權人借債,若是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處分房屋并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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