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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查處違法建築若幹規定》開始實施

    《重慶市查處違法建築若幹規定》即日起開始實施。按照規定,已經建成的違法建築,将依法拆除、回填、沒收違法建築或者違法收入。違法建築用于經營活動的,将面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據了解,該《規定》所稱違法建築是指未經用地或者規劃許可擅自修建的建(構)築物,包括經竣工規劃核實确認或者取得房屋産權證件後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

    按照《規定》, 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築,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立即停止建設,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建設現場實施監管。對拒不停止建設的,可由由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書面通知供水、供電、供氣、物業服務等企業依法停止供水、供電、供氣服務;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成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封施工現場或者強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違法建築。對已建成的違法建築,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拆除、回填、沒收違法建築或者違法收入等處理決定。

    符合城鄉規劃控制要求和建築質量要求、不影響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違法建築,可以依法處以沒收違法收入,并可并處違法建築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單位或者個人以違法建築作為經營場所申請辦理相關證照、登記、許可或者備案等手續的,公安、文化、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安監等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已經辦理的,應當依法撤銷。

    違法建築當事人以拒絕入戶等方式阻礙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勘驗等執法活動的,由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罰款。違法建築用于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法建築用于經營活動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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